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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董卓是三國直銷公司的直銷商,招攬呂布為其下線。董卓向呂布表示,為了購買產品方便,需要呂布在參加契約上填寫信用卡資料,同時遊說呂布提供網路訂貨的帳號與密碼給自己,讓自己更容易協助呂布銷售商品。誰知董卓為人奸險,為了自己的晉階,不但沒有協助呂布訂貨與售貨,反而利用呂布的信用卡資料,陸續以呂布的名義購買了數十萬元的產品,造成呂布大量囤貨而無法銷售。試問:董卓可以利用呂布提供的帳號與密碼,自行替呂布訂貨嗎?

說明解析:

直銷實務上,優秀上線的帶領與教導是新進直銷商能否成功的很重要關鍵,有時上線確實會以協助或方便取貨等名義,希望下線同意讓上線協助訂貨,但若上線另有所企圖,則事情就沒這麼單純了。

依照刑法第210條規定,一個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製作了文書,而足以使公眾或被冒用者受到損害時,就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因此在上線沒有得到下線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替下線訂貨,自然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若下線一開始有授權上線可以用自己名義訂貨,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的文書;然而一旦逾越了授權範圍,則逾越授權的行為還是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不能因此而免責。另外當下線因為信任上線而授權上線為自己訂貨時,上線就背負了為下線利益及協助下線訂貨的任務;如果上線以下線名義訂貨的行為背後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則上線不僅辜負了下線的信任,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在本案中,雖然呂布有授權董卓以自己的名義訂貨,但授權的目的是要讓董卓協助自己,並不是要滿足董卓想盡速進階的私心。因此董卓以呂布名義大量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僅逾越了呂布的授權,也損害了呂布的財產,同時也可能觸犯了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

 

請參林天財、林宜男、曾浩維、吳紀賢、陳其、劉宣妏等著,《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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