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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大喬加入東吳直銷公司後,為了讓下線直銷商更快吸收銷售技巧及瞭解公司產品資訊,大喬決定自己編輯教學講義,她將東吳公司出版之《東吳兵器秘笈》、《東吳銷售心法》最精華的部分摘取出來,合併成一本《東吳行銷技巧速成手冊》供參與教育訓練的直銷商購買使用。其次,大喬也決定在舉辦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時,都要大量擺放其自行印製、印有「東吳」字樣的旌旗及商標圖樣的文宣海報,讓活動更具感召力。大喬認為,自己是東吳的直銷商,使用東吳的著作與商標也是為了幫公司賺錢,這麼做應該是合情合理的。試問:大喬自行編輯講義販賣、印製旌旗、製作文宣海報以宣傳招攬下線的作法是否合法?

說明解析: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商標法第33條亦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故不論是著作權還是商標權,由於這些權利皆由他人所享有,故非權利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能擅自使用的,尤其不能用於營利的行為,直銷商亦不例外。直銷商雖然能推廣、銷售直銷公司的產品及服務,但其並不當然能使用公司的著作及商標。

在我國直銷實務上,有些直銷公司會在營業守則中特別聲明此點,即明訂直銷商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著作或商標,是採完全禁止的作法。不過,也有一些直銷公司的規定是採取非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著作、商標的作法,而規定為:「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均受國家著作權法之保障,直銷商或他人未經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一部內容或為其他之侵害行為。」。要特別說明的是,這些規定的存在,在在說明了直銷商是不能擅自使用公司著作或商標的,就算有授權,也有使用範圍及方法的限制。

因此,本案例中,除非東吳公司有授權直銷商能自由地運用公司的著作,及授權直銷商能將東吳公司已註冊商標運用於宣傳物上;否則,大喬擅自編印書籍、製作旗幟、製作文宣海報的行為,將有可能構成侵權。

 

請參林天財、林宜男、曾浩維、吳紀賢、陳其、劉宣妏等著,《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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