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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張飛參加趙雲所任職之西蜀直銷公司,成為直銷商。某日,趙雲邀張飛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並向張飛強調費用為「全程免費」,張飛聽到「免費」二字眼睛都亮了起來,馬上打電話到公司報名,但承辦人員卻表示限「員工」才能參加,張飛忿忿不平爭論道:難道直銷商不是直銷公司的員工嗎?試問:直銷商是否屬於直銷公司之員工?

說明解析:

 

所謂公司之員工,通常是指公司依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所聘用之人,例如公司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等內部職員,這些職員與公司所簽立的契約,其共同特色在於均具有服勞務上的「從屬性」特徵,司法實務上認為,如果一方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完全從屬於另一方,而且對於另一方的指示具有服從義務,則兩者間成立的就是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

然而,直銷商與直銷公司間法律關係是基於參加契約而來,所謂參加契約,指直銷公司及直銷商約定,於直銷商加入後,取得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由直銷商就自己推廣、銷售之營業額及被介紹人之銷售營業額中獲取一定之經濟利益。是直銷商因自負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所生之成本、利潤等一切盈虧損益,而具備經濟上獨立性;且直銷商可自主決定如何推廣、銷售商品、介紹何人進入直銷事業,故具備人格上獨立性,換言之,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彼此為平行關係,並無上下隸屬關係,不受直銷公司之指揮、監督,為一獨立運作之事業單位,而與直銷公司內部員工有別。

公平交易委員會向來也認為直銷商與直銷公司間,較一般僱傭關係受雇人具有自主獨立性,且直銷商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無須依附或服從直銷公司指令之義務,而是屬於獨立之銷售事業或個體,並非屬僱傭或勞動契約關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1170號決定書、公處字第100022號決定書);而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重訴字第54號判決也曾表示:「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

綜上所述,直銷商具備經濟上、人格上之自主獨立性,並不受直銷公司之指揮、監督,而是兼具備「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身分,與直銷公司內部員工角色全然不同,故在本案例中,張飛既然不是西蜀直銷公司的員工,當然也就無法參加免費的員工旅遊了。

 

請參林天財、林宜男、曾浩維、吳紀賢、陳其、劉宣妏等著,《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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