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成員陳一銘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 助理合夥律師),針對限制行為人成為傳銷商之相關法律議題,發表《論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實務問題》研究論文。
該研究指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之書面要式性恐產生諸多問題,故建議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之必要。而針對限制行為人得否成為直銷商部分,在現行法制下,業者如認為有限制參加年齡之必要者,則可考慮先以自律方式,於經營規章或參加契約中約明,預先加以禁止或限制,並透過申請參加之審查及業績考核等程序加以篩選、監督,已達到禁止或限制之目的。
近期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