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浩維律師、李峙錡律師
(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監事、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著電子文件之應用日益普及,並因應全球推動環保減碳、ESG之潮流,立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修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2項,開放傳銷事業得以電子文件和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以下簡稱電子契約),俾使業界得以更環保、更有效率的處置傳銷商參加程序。本文依據相關規範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傳銷事業針對修法之實務執行面問題彙整[1],簡要介紹電子契約之相關規定:
一、電子契約之定義與合法性
依據主管機關之說明,電子文件是指「以電子形式所製成之紀錄,並供電子處理使用者」,具有與紙本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得通過電子方式簽署並達成合意,此時電子契約即能成立,不必然需以紙本契約之方式為之,傳銷事業並得選擇或併行紙本契約與電子契約。
此外,電子契約不強制要求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為參加程序提供較大的彈性及便捷。依據主管機關之說明,電子契約的定義涵蓋所有以電子方式儲存、傳輸並可供檢視之契約文件(包括文件之掃描檔案),倘文件得以證明雙方合意者,即為合法。
二、簽署方式與合意確認
傳銷事業得決定電子契約之簽署方式。例如,傳銷商透過電子儀器簽名、傳銷商在線上填寫資料並點選「同意加入」,或是紙本契約經書面簽名後掃描為電子文件等方式,可作為電子契約之簽署方式。
傳銷事業得透過網站平台或LINE等即時通訊工具將契約文件傳遞給傳銷商,傳銷商簽署完成後的電子檔案得視為有效的電子文件。依據主管機關之說明,參加契約之締結並不以簽名或電子簽名為必要條件,重點在於得證明雙方達成合意,例如傳送身分證件、在線認證等驗證方式。
三、電子契約的儲存與保存年限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之規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訂立的參加契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的形式保存,並保存至少五年。傳銷事業得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存儲於安全之系統,不需將電子契約印成紙本文件保存,但傳銷事業應確保電子契約能供隨時調閱查驗,並符合業務檢查之要求。
四、個人資料保護與安全措施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之規定,傳銷事業應制定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計畫,並確保傳銷商之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銀行帳戶等)於資料傳輸及存儲過程中之安全。傳銷事業應制定明確的資料保管及處理措施,特別是在業務終止後,傳銷事業應妥善處理傳銷商的個人資料。
在簽署電子契約的過程中,傳銷事業得要求傳銷商上傳身分證件等文件以進行身份確認,這些文件同樣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傳銷事業應制定保護措施來防止個人資料外洩,並確保傳銷商之個人資料在安全的系統中儲存和處理。
五、業務檢查與法規遵循
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不因電子契約之施行而暫停或改變,於業務檢查時,傳銷事業仍需能隨時提供完整的參加契約,並確保這些資料得隨時查驗(無論以電子形式、或紙本形式),參加契約電子化並不改變傳銷事業於既有法規之責任。
小結
本次修法,電子契約之締結未強制要求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對於傳銷商之身分認證提供較大的彈性及便捷,可望簡化契約簽署流程,降低資料保存成本,俾符合電子文件之應用普及,及全球推動環保減碳、ESG之潮流。
然而,傳銷事業應恪遵相關法規,確保電子契約於業務檢查時得隨時調閱查驗,亦應確保參加契約締結之雙方合意。電子契約的合法化為傳銷產業提供更多元之選擇,期待未來產業之運作情形並有賴持續觀察。
[1] 公平交易委員會(民113),傳銷事業針對修法之實務執行面問題彙整表,https://www.ftc.gov.tw/upload/daa56613-58c1-45c3-80e1-c3bf93c66e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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