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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財律師

中華直銷法律學會 榮譽理事長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每年所公布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
果報告」,「營養食品類」之銷售營業額常年位居首位,且占據多層次傳銷產業
年度營業總額之六成以上,營養食品類可說是我國多層次傳銷產業之主要商品。
而所謂「營養食品」,或稱之為「保健食品」,於我國相關法規範之管制下,其
本質上仍屬於一般之「食品」。此外,僅有經過保健功效評估,並經主管機關查
驗登記、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始得稱之為「健康食品」,並得標示具有保健
功效。上開用語確實容易令人產生混淆,不可不辨。

查市面上傳銷事業所販售之食品中,其中不乏以常見之中藥材為成分之產
品,則該產品是否會因為成分中含有中藥材,而被認定屬於藥品而非食品,即
生疑義。若該產品之屬性被認定為「藥品」,則應受藥事法管制,原則上應取得
藥商資格始得販售,否則即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若該產品之屬性僅係「食
品」,則並無販售資格之限制。

以「當歸」、「人參」為例,在華人飲食文化之中,不論是在餐廳的餐桌上、
家裡燉的雞湯或是營養食品中,都是常見的食材或成分之一,而當歸、人參均
屬於中藥材無疑,然而,食品產品是否會因為其中加入了當歸、人參而不再是
食品,轉變成藥品?就此問題,坊間常見的兩種看法為:一、既然當歸、人參
都是中藥材,是食品中加入中藥材後即為藥品;二、當歸、人參本屬常見之食
材,故產品中加入當歸、人參仍然屬於食品。惟以上看法均尚有未洽,蓋當歸、
人參因其種類、部位或產地之不同,有部分可作為食品原料,有部分不得作為
食品原料,故產品中加入者係可作為食品原料之中藥材者,即易被判定為食品;
但產品中倘加入不可作為食品原料之中藥材者,則較易被判定為藥品。

首先,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
(原「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當歸及人參依其品種或部位可供茶包、
膳食調理包、萃取後做為原料或可供直接食用(須注意者,韓國當歸、日本當
歸在我國屬於「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西伯利亞人參「根」之部位
可供直接食用,但「莖」之部位屬於「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是

該等品種或部位之當歸及人參可以直接作為食品原料之一,該產品不論係取其
風味或取其營養價值,原則上應被認為係食品而非藥品。惟若產品中當歸、人
參之含量占比相當高,或是產品中尚含有其他多種中藥材成分,則應視該產品
所含中藥材之成分、含量、比例、用途、效能或萃取物等同於多少原藥材等,
由中藥之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綜合一切資料個案判斷之,若個案判
斷之結果為藥品,則應受藥事法相關規範管理;若個案判斷之結果為食品,則
仍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範,例如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或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具有醫療效能,詳細
規範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前身為衛生署)所頒布之「食品標示宣傳或詞句廣告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辦理。

至於藥品之管理,依照藥事法原則上須取得藥商資格始得販售已如前述,
而藥品依其成分、藥效、安全性等因素,又分為醫師處方藥、醫師指示藥及成
藥,而成藥依照「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又可分為甲類成藥及乙類成
藥。而含有許多中藥成分之「營養劑」,即屬甲類成藥之一種;乙類成藥則較甲
類成藥之藥效更為緩和、安全性更高,故除了藥商、藥局外,百貨店、雜貨店
及餐旅服務商亦得於符合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兼營零售,且因為乙類成藥之安全
性較高,目前衛福部已訂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在符合相關規定之
情況下可直接透過網路販售乙類成藥。

綜上所述,在食品產品中加入常見之中藥材作為成分,該產品之屬性究為
食品或藥品,首先應視製造廠商對於該產品之定位並參考前述相關法規範,倘
產品中所加入之中藥材為「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中可供作為食品使用之原
料,則較易主張並被判定為食品,如有疑義,仍應以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中
醫藥司,依該產品之成分、含量、比例、用途、效能或萃取物等同於多少原藥
材等個案判斷之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