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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直銷法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直銷法律制度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直銷法律相關學術、資訊之蒐集、整理、研究、保存、流通及相關期刊、報告、文獻、宣傳物品等之出版。

二、協助政府機關及直銷產業辦理直銷法律相關研究、立法政策改革、政令宣導及聯誼活動。

三、接受委託提供直銷事業、直銷商相關直銷法律意見。

四、接受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職(產)業工會、同業公會、財(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之委託、規劃、辦理直銷法律相關教育及訓練。

五、辦理直銷法律相關學術觀摩活動及交流合作事項。

六、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法學知識或從事直銷相關研究或實務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在學學生。

五、終身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擁有終身資格之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其他依章程或法律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出會、退會者,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前項第一、四、五、六款理事會之職權得經過理事會會議決議授權由常務理事會行使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二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連續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二次,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普通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分別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理事長並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分別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個人終身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團體終身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免納入會費,惟學生會員於取得並轉為個人會員資格時,應補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學生會員新臺幣伍佰元,自入會第二年起開始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8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10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50068269號函准予備查。